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文旅企业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7 浏览量:13822 点赞: 8 收藏

甬文广旅〔2020〕8号

各区县(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台(中心),象山县旅游发展中心,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商务局,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休闲旅游产业发展中心,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东钱湖社会事务管理局、旅游与湖区管理局,溪口雪窦山名山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天一阁·月湖景区管委会综合办,局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重点文旅企业名单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3月2日

宁波市重点文旅企业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宁波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服务文旅产业的质量和效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建立宁波市重点文旅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制度。

第二条 “白名单”企业主要包括: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花级酒店、等级民宿、演艺娱乐、广播电视、动漫游戏、网吧等文旅企业(经营单位)。

第三条  “白名单”主要为开展政策服务,支持文旅产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政策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白名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征求相关管理执法部门意见基础上建立,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信用良好的以下文旅企业可进入白名单:

1.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宁波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重点骨干企业及其配套企业等;

2.上一年度获得或者继续维持有效状态的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资质、示范、表彰等文旅企业;

3.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信用记录优的创新型或者高成长性文旅企业;

4.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优秀小微文旅企业;

5.优选文旅项目企业。

第六条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以及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等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记录的文旅企业不得推荐进入“白名单”。

第七条 “白名单”企业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情况直接研究确定;或者由区县(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市属文化旅游单位、相关文化旅游行业协会推荐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研究确定。

第八条 支持“白名单”企业的具体措施:

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合作金融机构对进入“白名单”的文旅企业,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优先满足融资需求,优化金融服务流程,切实改进信用评价机制,在贷款利率定价、服务效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2.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搭建的文化金融合作、智慧旅游等平台,向企业及时推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政策信息,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3.推荐投融资机构主动对接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上市辅导等多元化的融资服务。

4.其他政策支持服务。

第九条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白名单”的文旅企业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或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失信行为等情形,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其移出“白名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